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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公告

發布日期:2020-06-29 信息來源:未知 瀏覽次數:

 

根據《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》(蘇人社發〔2020〕7號)、《江蘇省醫療保障局、江蘇省財政廳、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印發<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施方案>的通知》(蘇醫保發〔2020〕14號)要求,現就我市社會保險費階段性減免、減征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1. 2020年2月至6月,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單位繳費,免征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雇主繳費(不含應由個人繳費部分)。

2. 2020年2月至4月,減半征收大型企業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(不含機關事業單位)基本養老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單位繳費。

3. 2020年2月至6月,減半征收企業(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參保單位,包括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)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。

4. 大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、統計局、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《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》(工信部聯企業〔2011〕300號)、《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(2017)的通知》(國統字〔2017〕213號)等有關規定執行。

5. 對所屬期2020年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的處理辦法如下:

(1)2月份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階段性減免、減征政策重新核定;

(2)已繳費單位應減免、減征的單位繳費部分,直接退至原繳費銀行賬戶,無需參保單位申請。單位補繳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費不在減免退費范圍之列;

(3)未繳費單位,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2020年3月25日前,將重新核定的征收計劃發送至稅務部門,各參保單位應于征收期內完成申報繳費。

6. 2020年2月和3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征收期(即3月份征收期)延長至4月底。

7.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,各參保單位仍應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,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。

8.未盡事宜,由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、連云港市醫療保障局、連云港市財政局、國家稅務總局連云港市稅務局解釋。

咨詢電話:12333  12366

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     連云港市醫療保障局

連云港市財政局   國家稅務總局連云港市稅務局

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3月1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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